物業租賃資訊

Author: melody  |  Category: 繁體, 資源

辦理物業租賃流程
1.地產中介公司咨詢
2.租賃雙方簽立臨時租約,雙方需交付相等於一個月租金的中介服務費
3.繳清出租單位的水,電等雜費
4.清點出租單位內的物品並作記錄
5.雙方簽立正式租約,移交鎖匙,及付清餘下的中介服務費

租客在租賃物業前應注意事項 :
(1)個人預算:設定能負擔最高限額之租金,(是否已包括各項雜費及管理費).
(2)選擇地區:不同地區,樓價或租金各異,應就各人和家庭的需要及經濟能力而選擇居住地區.
(3)面積及傢俱需求:比較建築面積及實用面積,廳房間格,房間大小及數目是否足夠使用;部份租客須要傢俱及電器,應在租樓前決定是否需要.
(4)起租日期:遷入及起租日期須注意,一般情況下業權人可能會給予免費裝修日期予租客,一般為期三至五日,視乎單位有否裝修及傢俱.若是商鋪,一般為二至三個星期.
(5)慮以何種形式租樓
A.公司租約—–由公司與業權人簽署有效租約,由於租客是公司,公司職員均可在租約期間居住.
B.私人租約—–租客與業權人簽訂之有效租約.

業權人出租物業須注意事項:
1.個人預算:預計有關出租物業之租金回報,租金回報率之計算法,將一年(即十二個月)之租金除以樓宇市值便可.
2.租客類型:清楚知道租客的情況是必須的,租客通常可分為幾類,如單身/情侶/家庭式;本地/外地,專業人士/非專業人士.
3.物業連傢俱電器出租/不連傢俱電器出租:業權人在考慮出租物業前,應預算是否會連傢俱電器出租,並須與租客訂明有關細節,以免引起不必要之爭執.
4.起租日期:通常業權人會給予租客免租期,(一般為三至五日)即業權人不會在此期間向租客收取租金,直至正式遷入為止.
5.考慮接受何種之合約:通常公司租約較私人合約較為保障,因租客欠租,亦可找公司追討,但私人合約較為方便.

租賃樓宇交易過程中須注意事項:
1.租客落訂前須知
*在簽訂合約前,準租客應要求物業所有人出示證明文件,例如該物業之買賣合約或供款證明,以防有人假冒業權人.當租賃雙方同意租用條件時,雙方即可簽訂一式三份之臨時租約,訂明一切基本條件,同時租客應支付兩個月之租金作為按金交予物業所有人,此按金將會直到租約期滿,物業交回業權人時,業權人將按金無息退回租客.
*雙方簽訂臨時租約時,應協定日後管理費之責任承擔.

2.簽定正式租約須知
*租賃雙方協議交吉日期,交匙前必須簽署一式三份之正式合約.租客一般須付兩個月按金,一個月上期租金予業權人.
*當租賃雙方簽妥正式合約後,業權人方將該物業所有鎖匙交予租客.租客方面,應先驗樓,檢視屋內的傢俱電器是否完好無損,確保物業與簽訂之租約無誤才收取鎖匙.租客遷出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業權人,並將該單位之水,電等雜費繳清,及將全部鎖匙交回業權人.
*物業租賃成交,租賃雙方各須付相等於壹個月租金予介紹之地產公司作為服務費.
( 1 ) 租客於地產公司落時,業權人和租客雙方先付一半服務費給地產公司,餘下一半服務費於雙方簽妥租約時付清.
( 2 ) 租客一經落訂,業權人和租客已付之一半服務費,皆不能向地產公司取回.

樓宇租賃中的調租問題
*房屋租賃中,可調整租金之情況有二:
(1) 是指租金可根據租賃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原先所訂立之租賃合約中之有關約定予以調整,或在訂立租賃合約後,合約雙方另立一份協議商定有關調整租金之問題.
(2)是指當有關租客要求出租人就租賃物業進行一些特定工程時,由於出租人因而須作出若干開支,因此給予其加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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